报告概述
本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出72条决定要点。报告覆盖专利审查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证据认定、程序、外观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十二大领域。每一要点结合具体案号与案情,阐释法律适用规则,为专利从业人员、企业法务及研究人员提供实务参考,帮助理解专利审查的最新司法实践。
报告的核心结论
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无效理由需充分举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缺陷(如不具备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有区别。请求人以此条款提出无效宣告的,应当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并结合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规行为进行具体说明,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认定需结合平台机制
对于互联网档案馆等网站存档的网页证据,其公开时间可根据网址中特定数字字段(抓取存档时间)认定;图片元素的抓取时间可能不同于网页本身。对于标准组织网站的技术标准提案,一般以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这些规则为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了明确指引。
创造性判断中需整体把握区别特征与技术启示
多个区别特征若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不应割裂考虑。应用场景不同也可能导致现有技术未给出结合启示。涉及算法、医疗或通信标准等领域的发明,需重点关注训练目的、参数条件或版本差异对技术启示的影响,避免机械套用“三步法”。
补交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需能从原申请文件得到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应当是能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该效果是说明书明确记载条件下测定的,或者是原记载效果的具体体现,则可以作为创造性评价的事实基础,否则不予接受。
报告回答的关键问题
如何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已售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
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从多个消费者处获取同一型号产品,并对获取过程及交易信息进行公证保全。若这些产品结构相同且无明显更换痕迹,结合交易快照生成日,可认定其在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
联合用药发明中,现有技术泛泛提到“可联用”是否构成技术启示?
不构成。仅因现有技术泛泛提到“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不足以认定有明确技术启示。需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替换的成功预期、药物作用靶点与机制的差异等因素,若未具体验证,则无法提供结合启示。
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家论证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如果专家论证意见并非用于证明待证事实本身,而是对相关事实的评价,尤其是包含法律问题的判断,则仅能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完整报告包含什么
- 72条决定要点详细阐释,每条结合具体案号、案情及法律适用逻辑,涵盖专利法各核心条款的审查实践。
- 诚实信用原则专章,包括以“违反诚实信用”作为无效理由的举证与说明,明确与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缺陷的区别。
-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部分,涉及食品专利中食品安全监管与专利审查的协同,以及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的审查思路。
- 现有技术认定详细规则,涵盖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电商、展会、特殊管理场所等)以及互联网公开(标准提案、互联网档案馆)的证据认定方法。
- 新颖性判断专节,包括单独对比原则、引证文件作用、PCT申请作为抵触申请、单克隆抗体新颖性等前沿问题。
- 创造性判断大量案例,涵盖区别特征整体考量、应用场景影响、参数特征、联合用药、医药用途、AI算法等各技术领域的具体判断方法。
- 说明书公开充分与权利要求支持、修改超范围、证据认定(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程序与证据问题。
- 外观设计专利的局部外观对比、产品种类对组合影响、权利冲突(商标权、著作权)等最新实践。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章,涉及“商业利用”理解及其独创性判断的规则。
- 复审与无效程序中的合议组权限、合并审理、代理机构利益冲突等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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