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概述

本报告为《202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中关于基金及特定目的实体的利得税豁免、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相关实体的利得税宽减、以及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及薪俸税宽减。草案共31条,主要调整豁免条件、扩大资产类别范围、引入新的报告规定,并对相关释义和过渡安排作出修订。该草案适用于2025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为基金、家族办公室及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税务优惠框架。

报告的核心结论

放宽基金利得税豁免条件

草案修正第20AN条,删除基金须主要在港管理资产的条件,改为资产类别为附表16C所指明即可,并新增合资格员工人数(至少2名)及营运开支(至少200万港元)的本地实质要求。

扩大基金可投资资产类别

草案在附表16C中新增多项资产类别,包括保险相连证券、非公司实体的股权权益、贵金属(限20%)、碳排放限额、数字资产及贷款等,使基金免税范围更广泛。

引入基金报告新规定

草案新增第20AZ至20AZE条,要求负责基金管理的指明人士须提交初步及周年通知,并备存纪录至少7年,违规将面临罚款,同时允许聘用服务提供者代为履行义务。

调整附带权益税务宽减

草案修订附表16D,删除基金须获金管局核证的要求,扩展合资格支付人至基金的密切关联实体,并允许合资格雇员直接收取附带权益,享有更优惠的税务处理。

报告回答的关键问题

香港基金利得税豁免有哪些新条件?

根据草案,基金须满足本地实质要求:在课税年度内平均至少2名合资格员工在香港从事投资管理活动,且相关营运开支至少200万港元。此外,资产须为附表16C指明类别,且豁免不适用于属于附表16L指明收入的利润(如来自香港物业交易的收入)。

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能享受哪些税务优惠?

草案调整附表16E,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可对得自附表16C资产的利润享受利得税宽减,但排除附表16L所指明的收入(如物业交易收入)。同时,草案废除了之前关于净资产值的复杂计算,改为资产价值为基础。

香港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有什么变化?

主要变化包括:基金无需再经香港金管局核证;合资格支付人范围扩展至基金的密切关联实体;废除门槛回报率要求;合资格人士的合资格雇员可直接从合资格支付人收取附带权益并享受薪俸税宽减,且新增实体代收的税务处理规则。

报告中的代表性数据

2,000,000港元

基金营运开支门槛

每个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内,基金为适用第20AN条豁免,须在香港招致不少于2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且须有至少2名合资格员工。

240,000,000港元

单参与基金资产门槛

评税基期内,由单一参与者提供资金且参与者对财产管理无日常控制的安排,被管理的资产价值须不少于2.4亿港元,方属「基金」定义中的安排。

20%或30%

居港者视为应评税利润的权益门槛

2025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财务机构、保险公司或放债人持有基金或特定目的实体20%(基金)或30%(特定目的实体)以上实益权益时,相关贷款利润须视作该人的应评税利润。

以上数据根据报告摘要整理,具体统计口径和数值请以完整报告原文为准。

完整报告包含什么

  • 对《税务条例》第20AM条的修订,重新定义基金,纳入主权财富基金、退休基金、捐款基金、政府实体及中央银行等安排。
  • 新增第20AMA条,规定第20AN条豁免适用于基金的条件,包括本地员工人数及营运开支要求。
  • 修订第20AP及20AQ条,调整透过或不透过另一实体持有香港不动产的基金豁免不适用场景,涉及持股比例及短期资产测试。
  • 取代第20AS条,开放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就非附表16C类资产直接贸易获得豁免,但须符合条件。
  • 新增第20AZ至20AZE条,建立基金报告制度,包括初步通知、周年通知、指定系统及纪录保存要求。
  • 修订附表16C,新增保险相连证券、股权权益、贵金属、碳排放限额、数字资产、贷款等资产类别,并明确定义。
  • 修订附表16D,调整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包括删除核证要求、扩展合资格支付人、新增合资格雇员相关条文。
  • 修订附表16E,调整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实体的税务处理,使之与基金修订一致。
  • 废除附表16I及修订附表16J、16K,更新应评税利润计算方式,并考虑豁免人士及间接权益。
  • 新增附表16L及附表68,指明排除于豁免范围的收入(如物业交易收入)以及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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